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长聘教职试行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张燕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948

各有关院系:

为进一步推进长聘教职试行评聘工作,根据2018年11月8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大学预聘-长聘教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及学校总体安排,结合2019年、2020年上半年的试行评聘情况,现将2020年下半年长聘教职试行评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对象

期满评估合格或期中评估杰出的,且学部同意进入长聘教职评审的“百人计划”研究员。

二、前期准备

(一)院系组建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1.院系组建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院长、党委书记、长聘教授(含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且全职在岗的求是特聘教授(含教学岗、文科领军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所在一级学科系主任及若干外单位长聘教授组成。本院系评委人数一般为6~9人,外单位评委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外单位评委由学部与学院商定。

2.院系组建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院长根据申请人的学科指定3~5人组成,申请人的硕士、博士导师以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不能担任专家小组成员。

3.院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应由学术造诣较深、公平公正、有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职责的长聘教授组成,若长聘教授人数不足,可补充学术水平高、公信度好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二)院系专家小组选取同行评议专家和比较对象

1.院系专家小组选取同行评议专家,同行评议专家从对标机构群及与之相当的高校中选择,不少于15位。原则上同行评议专家应为长聘教授,若目标群中国内学术机构未实行长聘教职的,可选择长江、杰青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作为评审专家,对标机构群外的同行评议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3。

2.院系专家小组选取比较对象,比较对象从对标机构群中选择,一般不少于5位。原则上比较对象应为对标机构群中新晋升相应长聘教职人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长聘教职任职基本条件

1.2020年4月,学校已审定了各一级学科的对标机构群和长聘教职任职基本条件,并就对标机构群、任职基本条件提出了修改意见。人事处已于5月将修改意见反馈给院系,并要求各院系进一步修改完善任职基本条件。

2.任职条件的制定中,要规范使用SCI论文相关指标,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规范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要求,破除“SCI至上”,不唯SCI论文数量,不把SCI论文作为前置基本条件,可以以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取代SCI论文。

3.长聘教职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高标准、坚持一流,充分尊重学科的差异性,应对教师发展起引领作用。长聘教授的学术水平应与求是特聘教授相当(准求是),长聘副教授应不低于常规师资的教授水平。

、评审程序

长聘教职评审在试行期间暂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期满合格或期中评估杰出的“百人计划”研究员,达到长聘教职任职基本条件,可向院系提交参加长聘教职评审的申请。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浙江大学长聘教职申报表;

(2)不超过10篇/部的个人代表性学术论著或其他学术成果;

(3)“百人计划”期满或期中总结报告;

(4)如需要,可提交建议回避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不超过3名),并提供专家简要基本情况和建议回避的理由。

(二)专家小组审核

院系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院系将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开监督。

()民意测评和师德师风考察

在单位内部对申请人开展民意测评,结合向院系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述职,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组织,民意测评内容应着重包括师德师风、业绩贡献等方面,党支部根据民意测评结果提出意见。

院系党委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等进行考察,并结合党支部意见出具考察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四)教学评价

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教学、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等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并提交关于申请人教学水平和教学工作量的教学评价报告。

(五)院系初评

院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结合民意测评情况、师德师风考察意见以及教学评价意见,充分考虑学部对申请人的期满、期中评估意见,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做出是否进入长聘教职同行评议的决定。院长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同行评议

1.院系专家小组向同行专家发送同行专家评审邀请信(中文或英文)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中文或英文),邀请信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内容的实质性评价:

(1)预聘期或近5年以来的“科研和学术成果是否在本学科研究前沿领域”;
    (2)学术影响力是否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与同层次人员相比);与比较对象对比的强弱(高于、略高、相当、略低、低于);
    (3)在同行专家所在学校及在浙江大学能否晋升长聘教职(tenured),如能晋升长聘教职是长聘教授还是长聘副教授。若所在学校没有实行长聘制的,只询问在同行专家所在学校能否晋升教授。
    另外,随邀请信须附上申请人的申报表,不超过10 篇(部)的个人已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著或其他重要学术成果,以及比较对象材料供评阅专家参考。

2.专家小组记录与同行评议专家联络等送审情况,接收同行评议专家的评议反馈意见(包括婉拒或拒绝的情况),并将反馈结果进行汇总。试行期间对同意份数暂不作硬性要求。

(七)专家小组形成报告

院系专家小组完成送审并回收评议意见,完成关于申请人综合评估报告和校外同行评议情况报告。

(八)院系评审

1.院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并形成院系综合报告,院长提供独立评估意见,与评审通过人员相关材料一起报人事处。

2.院系应提前一周,将评审材料事先发给院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专家(含院外专家),并请专家反馈预评审意见。院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述职情况、材料及专家小组评估报告、校外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评委预审评价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投票,投票时,院系应明确具体回避规则。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须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院系形成对申请人的综合报告。

3.院长就申请人的教学科研业绩和学术水平、发展潜力进行独立评估,并提供书面独立意见。

(九)学校评审

学校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述职情况以及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充分评议并投票,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学校审定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再发文聘任。

四、评聘工作时间安排

长聘教职评聘工作自9月启动,12月结束。长聘教职评聘的前期工作与“百人计划”研究员期满、期中评估同步启动。院系(单位)可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期满评估与长聘教职评审中的民意测评和师德师风考察、教学评价、初评等环节;对于述职环节,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期满评估的述职中,结合长聘教职评审中的民意测评以及向教授委员会述职等环节,减少申请人的重复述职。

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如下:

1.9月30日前,院系向人事处报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长聘教职任职基本条件(电子版)。

2.10月10日前,院系向人事处报送:①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名单(含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②同行评议专家、比较对象名单(含电子版和专家小组组长签字的纸质版)。

3.建议11月10日前,院系完成同行评议。

4.建议11月17日前,院系专家小组完成综合评估报告和同行评议情况报告

5.11月25日前,院系完成长聘教职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未通过人员,由院长将相应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长聘教职评审终止。

6.12月5日前,院系向人事处报送评审通过人员相关材料(含院系综合报告,院长独立评估意见)。

7.12月20日前,学校完成长聘教职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8.12月31日前,学校完成审定工作,通过审定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其他

1.实施预聘-长聘制度改革,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紧紧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对标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标准、严要求,通过长聘教职的试行评聘,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逐步扩大评聘范围,优化形成具有浙大自身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请试行开展长聘教职评聘工作的院系,务必要高度重视,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在实施长聘制的过程中,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注重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各级评审组织在召开评审会议时,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会议应对申报者的标志性成果进行充分评议,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只允许投票一次。赞成票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成员的四分之三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各级评审组织需将评审会会议纪要及投票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各级评审未通过人员,由院长将相应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长聘教职评审终止。

4.学校将视试行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逐步形成具有浙大特色的长聘教职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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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引用自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