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加快培养人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
第二条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本重点实验室学术研究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条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
第二章 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第四条 根据硅材料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实验室已有的研究方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重点实验室向科研单位公开发布。
第三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必须是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具有讲师(助研)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项目获得批准后,课题负责人为我室客座人员。
第六条 申请者在“指南”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并报送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筛选,报请学术委员会委员最后评定,择优录取。由实验室向申请者下达开放课题批准书。
第八条 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应编制研究计划书,于一个月内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四章 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课题执行中,重点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计划实施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十条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经费是国库支付,需要在浙江大学使用,经费不外拨。开放经费主要用于和开放课题相关的材料费、测试费、资料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来我实验室工作,可以和我实验室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实验室公共设备,原则上,课题执行期间,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在本开放课题经费中,须有2万元专门用于课题相关人员来我实验室的有关费用,包括合作实验或测试费用、来回差旅费用、住宿费用以及伙食补贴等费用。
第五章 课题的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受实验室访问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发表成果(包括论文、申请专利或报奖等),在列出作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必须署上“浙江大学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不署或只写“得到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在今后实验室评估时一律不能算作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因此该课题组成员在下次申请我实验室开放基金时也将不予考虑。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必须按时向实验室汇报科研年度小结。包括科研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困难和问题,以及经费使用情况与计划。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完成时,必须按时写出课题结体报告,向实验室登记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进行时,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